关于common-law的疑问

我是2014年9月左右和女友同居在lease上一直到现在,在16年8月开始一起交电话费并于今年开了joint account但我当时PEQ移民的时候(2015年12月左右申请 2017年2月初登陆)一直填的是单身登陆时候也是(没注意移民官问没问),现在如果带女友走common-law,移民局会认为我是misrepresent吗?common-law还能走吗?因为我看了好多这样被判定违反·117(9)d的案例所以不知道具体应该怎么操作,还有一个考虑就是当时我登录的时候只有一纸lease没办法证明common law关系所以就填了single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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hurtmetmr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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因为我看了好多这样的案例所以不知道具体应该怎么操作

trip49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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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和LZ情况很像,问下你当时2015.12PEQ移民的时候没有带女友一起?那你现在是由枫叶卡需要办理同居移民吗?

猴君 Yannick - CICC 加拿大联邦魁省双牌移民顾问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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你这个情况有些复杂,可以联系我们详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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